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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证据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有效利用
发布:http://www.bhxqls.com 更新时间:2016-02-03 16: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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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在本案中,被诉人对解除员工的原因负有举证责任。而公司提供的证据只有电子邮件打印稿,而电子邮件作为一种传来证据,在形式上是存在瑕疵的。被诉人只提交打印稿,而原件如果从电脑中永久删除,除非对方承认,否则无论对方是否有能力提出反证,该打印稿均不可作为定案的根据。因为此时无法判断该文件内容是否与原件一致,是否经过篡改,更不能因对方举不出反证而确认该证据有效。申诉人当庭拒绝质证,使公司处于被动的地位。

  

 

电子邮件在公司的管理过程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公司管理员工以及和员工的沟通交流主要通过电子邮件。那么一旦发生争议,公司如何有效使用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也变的重要起来。这就对HR们在工作中提出了很大的挑战。这就要求公司的HR们在工作使用电子邮件时要注意保留证据。

以下方法可供参考:

  

 

第一,在使用电子邮件时,还要注意和其他证据同时使用。比如录音证据。在和员工交流时要事先设计好一个方案,很自然的让员工说出收到过电子邮件以及邮件的主要内容,然后录音证据再和电子邮件一起即可以作为证据,具备了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就会被采信。还要注意使用一些证人证言,同时使用就互相印证,就能被采信。

  

第二,使用电子邮件时,利用电子邮件的"邮戳"和能够加密的"电子签名"。重要的文件还要注意使用原始的方法,做成传统的文件形式,通过扫描做成图片文件再进行发送,这样就不容易篡改。

  

第三,对企业进行管理时还要注意书面化、规范化的管理。在使用电子邮件的同时,对于一些重要的通知、合同、决定、政策等还要书面化,使用让员工签名、有文字记载的相关证据,这样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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