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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沽律师分享--律师针对顾问单位的协议书的法律分析及意见
发布:http://www.bhxqls.com 更新时间:2016-02-23 15:56:14

塘沽律师法律咨询:139-2055-7198

 

存在的问题1:合同工期约定不够明确;
  

法律分析:通用条款所规定的开工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这里的绝对或相对与前一问所说的开工日期相同。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均分为约定日期和实际日期,示范文本里定义的日期是约定日期,实际日期是指承包人实际完成约定的工程的日期。实际工期的确定对于工期违约责任的确定具有最直接的作用。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解决方案:鉴于项目开工日期的明确对工期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在合同中标明以下条款:开工日期以发包方和监理方、或监理出具的开工通知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与约定日期不一致:实际开工日期为准(可以开工令等证明);施工许可证日期和实际施工日期不一致:以施工许可证日期为准。
  

存在的问题2:未约定合同解除情况下的价款结算方法。
  

法律分析: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常常因为各种原因发生合同解除的问题,这时工程施工处于停建状态,俗称“半拉子工程”,此时如何结算,尤其是建筑面积平方米包干情况下如何结算非常容易产生纠纷。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又过于原则,不易解决纠纷。
 

 解决方案:可在订立合同时对一但出现“半拉子工程”的情况如何结算予以约定。比如可以这样约定:“一但产生解除合同的情况,先依据订立合同时的相关定额分别计算已完工程量价款和全部工程量价款,并计算已完工程量价款占全部工程量价款的比例,结合双方签订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包干价款,再计算出实际完成工程量的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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